行政复议决定书(明复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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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复字〔2023〕9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市X县。
    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明光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史瑞,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调解行为,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本案卷宗材料。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经申请人同意组织调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通过微信跟李某购买了价值520元无中文标识要药品“Tadalafil  With  Dapoxetine  Tabless”(希爱力、艾力达),后因发现该两款药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也没有国药标准字怀疑是假药,2023年8月1日,将商家明光市某尚百货店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调解行为之名,行行政行为之实,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同意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调解程序是否开启,取决于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而被申请人以行政调解之名,行行政行为之实,行政机关以自身的意愿强制开启行政调解,作出“调解决定”但赋予该决定法律效力,违背了行政调解自愿参与、随时退出的性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应是不予调解,而终止调解是调解程序开启之后的行为。另外,在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行为之后,申请人联系李某,李某称从未拒绝调解。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事实求是,消灭其权利。
    被申请人称:1、2023年8月1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张某关于明光市某尚百货店的投诉。8月3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张某投诉情况,前往明光市某尚百货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看了《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投诉的产品;执法人员登录美团进入该店铺(某某迷离情趣生活馆)发现其销售的商品页面中无此类产品。后执法人员与被投诉举报人明光市某尚百货店经营者李某核实,申请人通过微信从李某处购进案涉产品,总货值5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被投诉举报人销售希爱力双效片或艾力达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和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投诉予以受理,并督促被投诉举报人李某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李某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遂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为:我局已立案进行调查处理。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其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针对市场监管领域已受理的此类投诉案件,没有规定除调解以外的处理此类投诉的方式,故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此诉求只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申请人申请投诉行为本身,即说明申请人存在申请市场监管局进行调解的行为。且在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解中,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此时已满足终止调解的条件,则没有再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的必要,不存在灭失当事人的权利的问题。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综合以上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行政机关通过申请人的投诉,帮其调解与商家的纠纷,行政机关与他们双方之间并没有利害关系,属于调解性质,如果调解不成,申请人与商家的个体权益之争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来处理。这种民事关系不能与我们的监管执法活动相混同,不属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综上,我局对申请人张某的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进行处理,已依法履职。由于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9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在明光市某尚百货店李某处购买了“Tadalafil  With  Dapoxetine  Tabless”(希爱力、艾力达)产品。
    2023年8月1日,申请人以该两款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国药标准字怀疑是假药,将明光市某尚百货店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
    2023年8月3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明光某尚百货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李某,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在经营场所内及线上店铺未发现有投诉的产品。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对明光市某尚百货店涉嫌未取得相关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决定立案调查。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予以反馈,告知处理情况。另查明,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时,被投诉人经营者李某拒绝调解。
    上述事实有购物聊天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货物来源订单截图、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举报人举报单及附件图片、投诉回复截图、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市场监管人员居中调解的行为系基于中立的第三方引导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相关协议,故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组织调解违法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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